1.因债务加入具有无因性,第三人缘何出具借条并非法院查明的事实,故第三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进行抗辩;
2.第三人为债务人出具借条单从文意上可以看出第三人在签订借条时具有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意思,至于该意思是债务加入、债务转移、还是保证应以债务人届期未履行或存在履行顺位为条件;
3.在认定不属于保证的情形下,是属于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应当从借条的内容上判断债权人是否明确表示不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4.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及第三人利益出发,只要是第三人未在借条上明确表示独立承担债务人债务且债务人对此亦表示同意的情形下,就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而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