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8条确立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未一概否定逾期举证的效力,而是将逾期提交证据理由的正当性作为区分处理的标准。当事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也应以未在原审提供的理由是否正当作为是否采纳的重要标准,而不应以其未在原审提供证据为由轻易否定证据资格。根据《民诉法解释》102条,即便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仍应采纳,并对当事人训诫、罚款。新证据的采信还要受到申请再审期限的限制,即便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如果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才申请再审,也不能依据200条1项提起再审。
证据失权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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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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