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是指当债务人提供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宗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决定其给付抵充某宗或数宗债务的规则。《民法典》对于清偿抵充的规定包括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顺序抵充3种。约定抵充即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指定抵充则限定为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当此两项均不符合时,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具体顺序为:1.已经到期的债务;2.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3.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4.先到期的债务;如到期时间仍一致的,则按照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