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债务时效中断探析

2024-11-08 0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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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带保证债务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能引起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民法典及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并未吸收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之规定,是否意味着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将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由于民法典已经将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保证人之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故已不存在一般保证债务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的局面。其次,连带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之关系区别于一般的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债务,系不真正连带债务,故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则进行判断,因此,对于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取决于债权人是否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注意,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其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不能对保证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了避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其应专门针对保证人进行催收,防止诉讼时效经过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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