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024-12-02 1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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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边防、海关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边防”即边防机构,是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侵犯和防止人员非法偷越国(边)境,在边境地区为采取防卫措施而设立的机构。

  “海关”,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货币、金银、证券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督检查、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并执行查禁走私任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予以放行”,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查验申请出入境者的有关有效证件后,准许其出入通过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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