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2025-04-01 16: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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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某部军士魏某的父亲老魏在过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撞倒,致老魏腿骨骨折,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张某承担全部责任。老魏向张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但张某多次拒绝。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张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张某存在过错,并因该过错导致老魏腿骨骨折,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老魏腿骨骨折住院并花费医疗费等费用数万元,应当就相应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在军队人员及其家属中也是多频多发的纠纷类型,因此在遇到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责任承担比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衡量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合理性。对于支付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应当留存好正规发票等凭证;对于致残的,及时找相关部门做好伤残鉴定,以免合理诉求因缺乏证据支撑而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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