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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受特殊保护,但工作期间发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张三与某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入职后担任商业销售岗位工作。
2023年11月,某公司以张三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等严重违纪行为,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为由,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
此时,张三正处于妊娠期。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继续履行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并向张三支付生育保险等待遇及经济补偿。
关于某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涉《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张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规定,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集团员工手册》规定:在订单商品未送达顾客就进行妥投操作、或为了增加业绩虚假交易、刷单、虚假退货、信用卡套现、人为调节库存、虚开发票、虚假的促销费及返利款行为。
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的《物流红线管理条例》中第六章运营管理红线第一条:严禁任何形式的刷单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为完成业绩指标、套取计提等。
第七章红线奖惩管理第二条规定员工因违反红线行为被处罚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辞退。
另外,从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看出2023年9月张三联系某营业部负责人李四询问其站点有多少文件袋,并陈述其客户要刷1500单。
随后,苏州某公司工作人员在张三指导下通过系统向某公司下了1500单快递寄件。
张三联系了李四配合提供文件袋等寄送物品和收货地址并要求派件员无需实际送至地点,由派件员直接签收即可,并在李四向其告知九月未能揽收后为李四编辑好调账申请内容。
从张三提供的某公司财务发送的调账申请亦能看出,如案涉1500单快递在2023年9月实际揽收,能够为苏州某公司节省运费三万余元。
结合案涉1500单快递的下单过程及张三在该过程中的沟通、协助等行为,可以认定案涉1500单快递系张三主动参与的配合客户的刷单行为。
虽然张三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孕期,但因张三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配合客户的刷单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某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关于张三请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及2023年度年终奖、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因某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1月28日解除,某公司停止为张三继续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并无不当。
故对张三请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孕期女职工在工作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依照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并经法定程序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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