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劳资纠纷:我再详细点告诉你吧,事情是这样的,我是开服装店的雇了一个店员,说好的工资一个月4800➕300饭补共5100 然后第一个月按时发的工资,第二个月只给我干了七天,就说家里有事说不干就不干,我说你这属于临时工了,给不了你这么多工资,只能按临时工一个月三千的给你结算七天的工资,她不同意,也不给我店里钥匙,然后还要劳动制裁我,说没有签劳动合同,还要我赔偿双倍工资,对付这种人我该怎么办呀, 帮问助手: 店员工作多久了? 当事人: 37天 帮问助手: 有无给店员买社保? 当事人: 没买社保

发布时间: 2026-06-03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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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其实要看一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了劳动关系,那他入职30天之内你没有给他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从次月开始计算到他离职的时间。你说他第二个月只干了7天,那这7天就是双倍工资。 如果没构成劳动关系,只是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那实际要求你赔偿双倍工资是不成立的。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 第一:员工有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打卡考勤? 第二:员工多大年龄?男性满足18~60岁期间,女性满足18~50岁期间都是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如果不在这个区间范围内,就是劳务关系。 第三:工资发放是按月发放的吗?微信转账还是对公银行打款? 第四:工作期间有无工作服工作牌?以及相关工作群的聊天记录。 如果以上4点都符合的话,就是劳动关系哟。 还有一点就是看你们有没有约定试用期。如果他没有转账离职一般是提前三天告知。如果他已经是正式员工了,要提前30天告知。总之,对方离职第二个月的工资应该给哈,不应该拖欠或者少发。
在这起劳资纠纷中,服装店店主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店员的诉求有一定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及应对措施如下: - **劳动关系认定**:虽然店主称店员为“临时工”,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店员接受店主管理,从事店主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服装销售工作是服装店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而非简单的劳务关系。 - **工资支付问题**:双方约定工资为5100元/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店员虽仅工作七天,但店主应按约定工资标准支付相应工资,不能擅自按3000元/月计算。 - **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店员工作37天,店主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需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即需支付店员7天的双倍工资。 - **未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店主未为店员购买社保,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面临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店主与店员协商解决,主动支付其应得工资及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同时尽快为员工补办社保登记或协商一定的社保补偿。若协商不成,店员申请劳动仲裁,店主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考勤记录等,证明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工资标准等,以应对仲裁程序。
未签劳动合同用工满一个月,确实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你需按约定结算足额工资。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店员实际工作满三十七天,超过一个月的法定要求,你未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双倍工资差额的支付条件,对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工资结算方面,双方已经事先约定好工资标准,店员工作七天主动离职,仍应当按照约定标准结算工资,你单方降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要求。店员未提前告知离职拒不交还钥匙,若因此造成损失,你可依法向对方主张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克扣约定工资。社保缴纳方面,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缴纳社保,未缴纳社保也属于违法用工,对方可主张补缴。 解决办法 1. 整理留存全部用工证据梳理保存双方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记录、第一个月工资支付凭证、店员主动离职的沟通记录,以及对方拒不交还店铺钥匙的相关证明,明确各项事实对应的证据,完整整理后做好备份,应对后续仲裁程序,避免举证时出现证据缺失的问题。 2. 主动与对方协商和解主动与店员沟通,明确给出和解方案:按照约定工资标准足额结算七天工资,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对方交还店铺钥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了结争议。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这种方式能快速解决纠纷,减少时间成本消耗。 3. 配合仲裁机构调解工作若对方已经提起仲裁,积极配合仲裁机构的调解工作,在仲裁组织的协调下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一般情况下,仲裁调解的流程更为简便,处理速度更快,能减少各方的时间投入,也更容易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4. 按时参与仲裁庭审举证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按时参与仲裁庭审,提交整理好的全部证据,向仲裁庭说明案件事实,主张店员未提前离职拒不交还钥匙造成的损失,要求仲裁庭在裁决中一并处理,抵扣应当支付的款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仲裁程序推进案件处理即可。 5. 及时补正规范用工制度争议解决后,完善店内用工制度,新员工入职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明确约定离职交接的要求,避免后续再出现同类用工纠纷,规范用工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劳资争议的发生,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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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37天需支付第31日至3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员工单方擅自离职,可按实际出勤7天、双方约定5100元月薪折算日薪结算报酬,无权自行变更薪资标准按3000元核算;对方扣押门店钥匙造成损失可反诉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社保补缴事宜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赔付范围。
面对这种情况,当事人(老板)处于法律上的劣势地位,硬碰硬进行劳动仲裁大概率会输。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纠正心态,承认法律关系: 放弃“临时工”的想法,承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法结算工资: 不要为了几百块钱激化矛盾。应当按照最初约定的5100元标准,足额支付那7天的工资。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 谈判和解(止损): 既然未签合同的事实存在,双倍工资的风险很难规避。建议与员工协商,以“快速结清工资”为条件,换取员工放弃双倍工资的主张,并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书》或《离职结算单》,明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关于钥匙:明确告知扣留钥匙是违法的,如果造成店里损失(如无法开门营业、货物丢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这一点施压要求其归还钥匙。 规范未来用工: 入职即签合同: 哪怕是只干几天的兼职,也要签简单的劳务协议或短期的劳动合同。 购买保险: 至少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险,规避工伤风险;长期用工必须缴纳社保。 完善规章制度: 制定明确的离职交接流程,规定离职时必须归还物品方可结算尾款(虽然法律上不能直接扣工资,但可以在流程上作为制约)。
您好,具体说说什么情况,我可以为您做详细的解答。
不能直接按临时工3000元发。这样做有法律风险,除非员工明确同意。 关键在于:当初约定的“一个月5100元”是基于全职工作的前提。如果员工实际只干了37天就离职,你只能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工资,不能单方面改变薪酬标准。 具体分析一下: 1. 法律上合规的做法:按比例折算 如果公司制度或劳动合同里没有针对“短期工作”的特殊规定,正确的计算方式是: · 月计薪天数:21.75天(法律标准) · 日工资:5100元 ÷ 21.75天 ≈ 234.48元/天 · 37天工资:234.48元 × 37天 ≈ 8675.76元 这里有个关键点:37天超过了1个月,所以实际上是1个月 + 16天。按照5100元/月计算,37天工资自然高于5100元。 2. 你试图按3000元/月发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临时工3000元/月”算: · 日工资:3000 ÷ 21.75 ≈ 137.93元 · 37天工资:137.93 × 37 ≈ 5103.41元 这个数字(约5100元)和你约定的月薪5100元差不多,但这相当于变相把员工当月的实际工资砍掉了接近一半(8675 vs 5100)。如果员工申请劳动仲裁,你需要拿出充分证据证明: · 当初约定的“一个月5100元”仅适用于做满整月,并且员工对此知情同意 · 或者,双方后来达成了按3000元/月标准结算37天的书面协议 3. 一个可以合法操作的方法:协商一致 法律允许你提出一个更低的结算标准,但前提是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 你可以这样跟员工谈: “你这次只做了37天,没达到我们约定的长期用工条件。按公司制度,这种情况适用短期临时工标准,是3000元/月。你的工资按37天算下来是5100元。如果你同意,我们今天结清。” 如果员工签字同意“按3000元/月标准结算37天”,那就是双方合意,合法有效。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店员总共入职37天,首月整月正常上班、次月仅出勤7天就擅自突然离职、拒不交接且扣留店铺钥匙,现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首先明确:个体户雇店员属于合法劳动关系,你口头约定月薪5100元有效,你私自按3000元临时工标准结算工资,属于违法降薪,法律不认可。 关于双倍工资:法律规定入职首30天是法定签约宽限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超期工作仅7天,仅需对这7天承担未签合同双倍差额责任。按5100元月薪核算,单日工资约234元,7天正常工资约1640元,双倍差额同样约1640元,合计赔付约3280元。 社保方面:用工即需缴纳社保,未参保的,员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及滞纳金,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一律无效。 员工私自扣留门店钥匙、拒不交接属于侵权行为。你可通过微信书面催告返还钥匙,留存证据;对方拒不返还可报警,也可换锁并保留票据,后续在仲裁中反诉主张停业、换锁的经济损失,抵扣赔偿金额。 最优解决办法(止损方案) 优先私下和解:足额结清7天正常工资,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约定员工立刻交还钥匙、撤回仲裁、放弃所有后续索赔。 若协商失败开庭应诉:可主张员工恶意突然离职、拒不交接造成店铺经营损失,申请抵扣部分赔偿,争取仲裁调解降赔。
店员诉求是否合理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准合同,口头承诺也构成合同事实,临时工属于劳动关系。有问题继续询问。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你好,可以沟通。
你好,具体情况可以进一步沟通一下。
详细说明你遇到的法律问题,律师给你分析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展开讲讲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你好,可以说一下具体情况,方便我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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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陈述,如果仲裁的话,你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按法律规定,你应该是用工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你没有做到,因此,建议还是协商解决,以免不利后果发生
你好,在的,可与我详细沟通。
没有跟他签劳动合同,这个确实涉及到双倍惩罚的风险,至于他干了七天就不干这种情况,不符合劳动者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这个规定,可以按天按原工资的天数呃除以30得出每天的工资乘以七来给他据实支付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常需通过以下关键因素进行区分认定:主体范围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另一方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一般16周岁以上)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雇佣关系:主体范围更广,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对主体身份无严格限制。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奖惩管理等,工作内容和方式受用人单位控制。雇佣关系:双方地位相对平等,劳动者虽可能接受一定监督,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常对劳动者无强制约束力,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方式和时间。劳动内容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劳动者被视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雇佣关系: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或任务为目的,劳动内容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不必然纳入用人单位的业务体系。报酬支付劳动关系:报酬通常按月支付,需遵守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规定等,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雇佣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和周期由双方约定,可能一次性支付或按项目、工作量结算,一般无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保险赔付;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纠纷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直接仲裁或诉讼。总结:认定二者区别的核心在于“从属性”程度。若劳动者在人格、经济、组织上高度依附于用人单位,且劳动内容具有长期性、稳定性,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若双方关系更平等、劳动内容临时性较强,则倾向于雇佣关系。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综合判断。
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你好,我是李律师,根据你的诉求,可以详细沟通一下情况。
您好 请详细介绍一下您的案情和诉求?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谢谢姜新颖律师团队
您好 请详细介绍一下您的案情和诉求,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
一、案件基础信息梳理 1. 用工时长:员工合计入职37天(首月整月在岗、次月出勤7天) 2. 薪资约定:固定月薪4800元+300元饭补,合计5100元/月 3. 用工瑕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4. 矛盾起因:员工次月干7天自行离职,店主主张按临时工3000元/月结算,员工不认可,手握门店钥匙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二、员工仲裁诉求法律预判 1.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用工满1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第31天起需支付双倍工资: • 首月30天为法律宽限期,无需赔付双倍;剩余7天(第31~37天)需额外赔付一倍工资,核算:5100÷30×7=1190元 2. 拖欠劳动报酬 员工实际出勤37天,应发总薪资:5100 + (5100÷30×7)=6290元,店主自行降薪至3000元/月无法律依据,仲裁大概率按原约定5100元/月核算工资差额。 3. 社保补缴 未缴社保属于违法,社保部门可责令店主补缴用工37天对应的五险,无法以现金折现免除补缴义务。 注:不能随意把全职用工改口为临时工,双方已约定固定月薪,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说辞无法律支撑。 三、店主实操应对方案💡 方案1:仲裁前协商和解(优先推荐) 1. 核算应付全款:实发约定工资6290元+双倍工资差额1190元,合计7480元,协商时可在法定金额基础上小幅议价(比如协商一次性结清7000元以内) 2. 签书面《离职和解协议书》:写明款项付清后,员工放弃仲裁、社保投诉、钥匙归还全部义务,钱款转账备注“劳资纠纷一次性结清”,留存转账凭证与签字协议。 3. 当场收回门店钥匙,避免门店财物风险。 方案2:被迫应诉仲裁 1. 举证准备:保存首月全额发薪转账记录、双方微信约定5100月薪聊天记录、员工自行离职的聊天/沟通记录(证明员工主动离岗) 2. 抗辩要点: ◦ 首月30天属用工签约缓冲期,不承担该时段双倍工资; ◦ 员工擅自离职造成门店误工损失,可当庭反诉主张合理损失(需举证实际损失单据); 3. 社保另行处理:仲裁不直接审理社保,社保由人社局稽核,败诉后配合补缴即可。 方案3:员工拒不还钥匙 若员工扣押钥匙要挟高额赔偿,可报警求助,以侵占经营财物为由要求返还钥匙,同时留存报警回执作为仲裁证据。
您遇到的这个问题,核心是两个争议:工资该按多少算,以及对方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赔偿。我为您逐一分析。 第一个问题:工资该按5100元/月还是3000元/月算? 从法律上讲,您和店员之间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既然第一个月是按5100元/月(4800+300饭补)发的,这就相当于双方已经用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这个工资标准。 店员第二个月虽然只干了7天就突然离职,但这7天的工资,原则上还是应该按5100元/月的标准来计算。您单方面提出“临时工只给3000元/月”,确实缺少法律依据。所以,这7天应付工资 = 5100 ÷ 21.75(法定月计薪天数)× 7 ≈ 1641元(到手会比这个少一点,因为还要扣个税和您本应承担的社保个人部分)。 第二个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她真的能要到双倍工资赔偿吗? 这是您最需要警惕的一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键在于:法律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您的店员只干了37天,满打满算,她唯一可能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仅仅是对应第31天到第37天(也就是第二个月的前7天)。也就是说,即便她申请劳动仲裁并获胜,理论上最多也只能多拿到这7天的另一份工资(约700-800元),而不是5100元。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店员的诉求有一定法律依据,建议积极协商解决,具体分析如下: 工资结算:双方约定月工资为5100元,虽店员第二个月仅工作7天,但应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折算支付其工资。你提出按临时工3000元/月结算缺乏依据,除非能证明双方有过临时工工资标准的相关约定。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店员工作37天,已超过一个月,你未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从第32天开始计算。 未缴纳社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你未给店员缴纳社保,店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你补缴。 针对以上情况,你可以先与店员友好协商,说明法律规定,协商工资支付金额、钥匙归还等事宜,尽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如补签劳动合同、支付相应工资和补缴社保等。若协商不成,可能面临劳动仲裁,届时需准备好能证明双方约定工资标准、用工情况等相关证据,积极应对。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能成立,而且你几乎没有辩护空间。 你可能觉得这是“临时工”,按天算钱就行,没必要签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法》眼里,只要你雇了人、给她安排工作、按月发工资,不管店大店小、不管她干了多久,从第一天起你们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她干了37天,超过了30天,所以她有权利要求你支付第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也就是她在职最后那几天,工资要再发一遍。 你可能会说“她只干了7天就跑了”,但她第2个月确实干了7天,这7天属于“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法律上这7天的工资她可以主张双倍。 信阳浉河区法院刚判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个体工商户雇了一个送货员,干了三个多月没签合同,员工离职后起诉要求双倍工资。法院认定个体户违法,调解赔了11000元。你看,法院不会因为你店小就不追究。 双倍工资和你说的“临时工3000块一个月”是两回事。 即使你按临时工标准给她算7天工资(3000÷21.75×7≈966元),双倍工资赔的是“没签合同的罚款”,和你发没发工资没关系。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诉求
一、核心法律结论 1. 双倍工资诉求大概率不成立:员工实际用工仅37天,法律规定入职满30日才需签书面劳动合同,剩余7天尚在法定签约缓冲期,不用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2. 工资不能私自降为3000元/月:首月已按5100元足额发放,视为双方固定月薪标准,离职7天需按5100÷21.75×7核算日薪,单方变更薪资无效。 3. 员工拒还门店钥匙可反诉追责:员工拒不交还钥匙造成店铺停业、耗材损失的,老板可在仲裁中提起反申请,主张财产损失赔偿。 二、分点拆解应对方案💡 1. 针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抗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双倍工资起算节点是用工满30日次日,该员工只上班37天,仅超出7天,实务仲裁普遍不支持7天双倍赔付,以此作为仲裁答辩核心观点。 2. 薪资结算合规处理 • 日工资计算公式:5100÷21.75≈234.48元/天,7天应付薪资=234.48×7 • 拒绝自行下调至3000元月薪标准;可主动在仲裁时当庭按法定核算金额提存工资,规避拖欠用工工资的行政处罚风险。 3. 钥匙扣押维权操作 1. 微信/短信书面催告限期返还钥匙,留存聊天记录; 2. 逾期不归还产生换锁费、停业损失,整理票据、营业流水,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反仲裁申请,要求员工赔偿实际损失; 3. 若恶意长期扣钥匙干扰经营,可同步报警固定证据。 4. 社保问题补救 用工不足2个月,员工仲裁主张补缴社保,仅需配合社保部门补缴在职期间险种,无额外罚金赔偿,不用支付社保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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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专生签了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7月1号转正。但是工厂太累,想干到7月1号后离职,但是工厂不让离职要求签劳动合同,不然付违约金3000块钱 帮问助手:实习协议有无违约金约定? 当事人:有约定 帮问助手: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多少? 当事人:3000元
大专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约定7月1日转正,当事人因工作强度过大,计划转正节点正常离职,工厂强制要求签署劳动合同,否则索要3000元违约金,该工厂的要求大部分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无需随意支付违约金,分阶段梳理法律边界如下。 第一,在校学生实习阶段的法律定性:未拿到毕业证的大专在校生,和工厂属于劳务/实习关系,并非标准劳动关系,但即便实习协议写了3000元违约金,只有企业实际支出专项培训费用、提供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才能主张违约金,单纯绑定转正、限制员工离职而设置的违约金,属于无效条款。工厂不能以实习协议为依据强行扣留钱款。 第二,7月1日转正后的离职规则:转正后双方即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法定的自由择业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通知书,到期即可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工厂无权强制逼迫签订劳动合同,更不能拒绝办理离职。劳动关系成立后,除了专项培训、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就业协议(三方协议)的特殊处理:如果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就业协议,若学生单方面不去报到入职,企业可以主张合理损失,但本案当事人已经完成全部实习,待到转正节点离职,不属于无故违约入职;工厂没有产生实际招聘、培训损失的情况下,无权直接索要3000元固定违约金,若企业主张损失,必须拿出实际支出的票据举证,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第四,维权实操方案:1. 到期前30天书面提交离职申请,保留送达记录;2. 明确拒绝支付3000元违约金,告知对方该条款违法;3. 工厂扣押工资、档案或者阻挠离职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应法条 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拦。 ​ 3.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过高或者没有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调低甚至不予支付,工厂无实际损失时3000元违约金无需履行。 ​ 4.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三方协议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用人单位不得强制毕业生入职。 ​ 5.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
当事人:劳资纠纷: 在一个店里上班两年 入职前18个月没给上保险 给的每个月200保险补助 后六个月给上的保险 员工有权让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吗 帮问助手:每月工资收入多少? 当事人:三千元 帮问助手:有无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今年交保险时签到 之前入职没有签
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18个月的养老保险,并且公司每月给的200元补助不能替代缴社保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商”或“补贴”来免除。你提到的每月200元保险补助,在法律上不能替代社保缴纳,即使你当时同意了,这个约定也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具体说明 补缴年限: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可以补缴的。所以,你有权要求公司补缴入职后、未给你上社保那18个月的养老保险。 补缴的责任:补缴时,公司需要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你自己也需要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这笔费用通常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你的历年工资收入来核定缴费基数。 “补助”的处理:公司每月给的200元“保险补助”,属于公司以补贴形式替代社保的无效行为。它不能冲抵公司应为你补缴社保的法定义务。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你提到是“今年交保险时签的”,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可以主张的权益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你在入职的前18个月里都没有签合同,可以主张从入职第二个月到满一年这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当事人:公司未买社保,现在超龄被辞退有没有补偿 帮问助手:在公司工作多久了? 当事人:5年 帮问助手:每月工资多少? 当事人:3000元
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以员工超龄为由辞退的,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一、法律依据与经济补偿条件 未缴纳社保的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若劳动者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超龄辞退的特殊性 对于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或55周岁)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不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保缴纳的强制规定调整。但若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单位已存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形,劳动者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拖延处理的后果 若劳动者未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拖延处理还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四、专业律师的价值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同时,律师还能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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