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市门口因石墩绊倒。拍了片子一千多元,没有骨折。顾客索要1万元赔偿费用。还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什么的。超市该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6-06-03 23:18:34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对方要1万块和精神损失费完全是漫天要价。他没骨折,根本评不上伤残,法律上绝对不支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也必须有医生假条和扣薪证明。 你现在最实用的办法就是:态度强硬,只认票据,谈不拢就让他去起诉。 你直接这样回复他: “要赔偿可以,请提供正规医药费发票、医生开的误工假条和单位扣薪证明。你走路不看路自己也得担主责,我们出于人道主义,最多赔你几百块钱(比如医药费的30%到50%)。你接受,咱们签个协议当场给钱;不接受,你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判多少我们赔多少,判决下来前我们不会多给一毛钱。” 你不用怕他,为了这点钱,他根本折腾不起去起诉,你态度越硬,他最后越只能妥协。
首先,没有骨折的话,大概率是不可能构成伤残的,对方1万多块钱的费用是纯医药费呢,还是说有其他费用?这个您要具体明确一下,另外,精神损失费在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通常不会支持,误工费需要对方提供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证明务工的具体天数以及工资流水,不仅如此,像这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受伤的一个结果,通常来讲,不会让超市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以对方这个主张,大概率不合理,建议先和对方沟通,如果对方不同意协调,可以让对方去走法律途径
首先区分石墩设置责任,若石墩摆放合规且设置警示标识,顾客因自身疏忽绊倒,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若无警示、违规占道摆放石墩,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仅需赔付凭票据核实的一千余元医疗费。 误工费需对方出具医院休养医嘱与工资收入凭证,举证不能则不予赔付;伤者未骨折、达不到伤残标准,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失费,顾客主张一万元赔偿超出合理损失范围,超市可以拒绝超额赔付。 协商时优先核验医疗票据与各项索赔佐证,不合理诉求直接回绝,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引导顾客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裁判,同时留存现场监控、场地照片等证据备用。
针对超市门口因石墩绊倒、拍片一千多元且没有骨折、顾客索要一万元加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情况,超市的处理原则应该是:根据过错责任依法赔偿合理损失,但坚决拒绝明显不合理的漫天要价。 下面我从超市的角度,分几层帮你分析清楚。 第一层:超市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这个石墩,关键看两点: 石墩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有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比如反光条、围挡、提示牌); 事发时的照明条件、天气情况等是否足以让一个正常人注意到石墩。 如果石墩放在通道中间、颜色与地面接近、夜晚没有照明或警示,超市就有责任。如果石墩在停车场边缘、有明显反光条、顾客自己低头看手机没注意,那顾客自己可能要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最常见的划分是超市负次要责任(比如20%-30%),顾客因自身未尽注意义务负主要责任,但也有各承担一半或者超市全责的情况。 第二层:顾客这一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顾客要一万元,加上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这个金额明显偏高。我们来逐项拆解一下法律上实际能支持多少。 医疗费:拍片子一千多元,这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超市有责任,这部分应该赔。但需要看到正规医院的发票和病历,证明这些检查是合理的。 误工费:没有骨折,说明伤情不重。误工费需要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医嘱休息几天)加上顾客的收入证明。如果医生没建议休息,或者只建议休息三五天,按当地最低工资或者顾客的实际日工资计算,这部分通常也就几百到一两千元,不可能很高。 精神损失费:这是顾客诉求中最没有依据的一项。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适用于构成伤残(比如骨折评上十级伤残)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毁容、瘫痪)。单纯摔一跤、没有骨折、拍个片子就完事的,法院几乎不可能支持精神损失费。即便支持,数额也是几百元,不可能高。 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去医院复查的合理交通支出)、营养费(如果医生建议加强营养)等,都是有实际票据或者医嘱依据的,但金额都很有限。 综合来看,如果超市承担主要责任,实际合理赔偿金额大概在两三千元以内是比较正常的范围。顾客直接开口要一万元加精神损失费,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价。
你好你这边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你好,我是徐律师,请问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帮你?
超市可先核查现场监控与石墩警示标识。若确无警示且摆放不合理,需承担主要责任;但有警示或顾客明显分心,责任可降低。未骨折则伤情较轻,精神损失费通常不支持;误工费需医院出具休假证明及收入凭证,无凭证按当地标准。建议:凭票据实报实销医药费,另给予500-2000元合理补偿(如营养费、交通费)。若对方坚持1万,可拒绝并建议其诉讼解决,法院判赔金额通常远低于此。 季思嘉律师解答
核查石墩摆放是否合规、有无警示标识,存在安保瑕疵才按过错担责,无过错可全额拒赔;医疗费凭正规票据据实赔付,无骨折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需对方提交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对方主张一万元远超法定赔付标准,协商不成引导对方诉讼,由法院核定合理损失。
这个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取决于两件事:超市有没有过错、这一万多的具体构成。 没有骨折,不代表没有其他损失。“一万多”在法律上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偏高。 --- 一、责任划分:不一定全由超市赔,也可能各担一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超市作为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不代表摔倒就一定全是超市的责任——法院通常会按双方过错比例来划分: 情形 超市责任 受伤者责任 地面有水渍/油污,无警示牌 主要责任(约60%-80%) 次要责任(未注意观察) 地面无明显隐患,顾客自己不小心 无责任或次要责任(约30%) 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超市门口台阶设计问题,无明显警示 部分责任(约30%-50%) 部分责任(未注意安全) 结论:除非能证明超市有明显过错(如地面湿滑、有障碍物无警示),否则超市可能只承担30%-60%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总损失是2万,超市可能只赔1万左右。 --- 二、赔偿项目拆解:一万多是怎么算出来的? 没有骨折,但软组织损伤、扭伤同样可以索赔以下项目: 1. 医疗费(凭票实报实销) · 检查费(CT、X光)、挂号费、药费等,以发票为准 · 如果伤者还没把发票全给你,一万多可能虚高 2. 误工费(通常是最大头) · 有固定工作:月收入 ÷ 21.75天 × 医生建议的休假天数 · 举例:月薪6000元,医生建议休15天 → 误工费约 6000÷21.75×15≈4138元 · 无固定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 如需他人照顾(如伤者行动不便),通常按当地护工标准算,约120-200元/天 · 医生未建议护理的话,此项可能不被支持 4. 营养费 · 无骨折的情况下,营养费通常30-50元/天,且需医生明确建议 · 很多法院不支持没有骨折的营养费诉求 5. 交通费 · 往返医院的交通票据,几十到几百元 6. 精神损害赔偿(此项可能性极低) · 无骨折、不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
您好,我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超市门口因石墩绊倒受伤,超市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需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综合判定。 一、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超市门口石墩设置位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警示标识或夜间照明不足,则超市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反之,若石墩设置符合规范且设有明显提示,顾客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而绊倒,则顾客自身亦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超市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顾客主张的一万元赔偿费用需逐项审查。其一,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正规医疗票据为准,拍片费用一千余元如与本次摔倒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合理损失范围。其二,误工费的主张需满足两个条件: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以及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本案顾客未骨折且未住院治疗,若无医嘱建议休息及收入减少的客观证据,误工费难以获得支持。其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需达到伤残等级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方可主张,本案未构成骨折且无严重后果,精神损失费通常不予支持。 三、处理建议。超市可采取以下步骤:第一,立即固定现场证据,包括拍摄石墩位置、周边环境照片,调取并保存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第二,对顾客主张的合理医疗费可在责任比例范围内协商赔付,但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完整的医疗票据原件。第三,对于一万元的高额索赔,可要求对方提供误工证明、收入流水、纳税记录等佐证材料,无法提供的部分可拒绝赔付。第四,如双方差距过大无法协商一致,可明确告知顾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避免私下达成不合理的赔偿协议。
把你的问题详细说一下,我给你分析。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超市确因未设警示标识需担责,但可拒绝不合理索赔,按法定标准协商或应诉即可。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门口石墩未设置警示标识,确实增加了行人通行风险,需承担相应责任,但顾客本身也存在一定注意义务,责任并非全由超市承担。目前顾客仅花费一千余元检查费且未构成骨折,主张一万元赔偿并索要精神损失费,明显超出法定合理范围。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需要达到伤残等级才会支持,未骨折不构成伤残,无需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需顾客提供误工证明及收入损失凭证,不能仅凭口头主张,所有赔偿项目都需按实际损失结合责任比例计算,顾客主张的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超市有权拒绝。 解决办法 1. 固定现场证据 • 第一时间拍摄石墩现场现状,保留石墩摆放位置、周边环境的完整影像,明确石墩与周边路面的色差、是否已有警示标识,避免后续被顾客修改现场后无法举证。 • 整理事故发生后的全部沟通记录,包括顾客提出索赔的内容、金额,留存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2. 核对索赔项目合理性 • 逐一核对顾客提交的索赔材料:要求顾客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医嘱、误工证明以及收入流水,仅认可实际误工减少的收入,拒绝无依据的误工费主张;明确告知顾客未构成伤残,不符合支付精神损失费的法定条件,直接拒绝该项索赔。 • 按照法定标准核算合理赔偿总额:通常仅需赔付一千余元检查费、数天误工费,总额一般不超过三千元,远低于顾客主张的一万元。 3. 组织协商沟通 • 主动与顾客协商,明确给出超市认可的合理赔偿金额,告知该金额符合法律规定,若顾客同意则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明确后续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 若顾客坚持索要一万元赔偿,明确拒绝不合理要求,引导顾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做无底线让步。 4. 做好应诉准备 • 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安全管理记录等,若顾客提起诉讼,按时出庭应诉,向法院提交证据说明责任划分以及索赔不合理的依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5. 完善安全隐患整改 • 立刻为门口石墩增加醒目的警示标识,或将石墩更换为反光款式,消除通行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就只能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解决了,最后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根据过错情况确定
你好,在的,可与我详细沟通。
顾客被超市门前石墩绊倒,损失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是常见情形及责任划分:超市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石墩设置不合理(如位置隐蔽、高度异常、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超市对门前区域有实际管理义务(如石墩位于超市控制范围内,或超市因经营行为导致石墩存在安全隐患),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例如,石墩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顾客在正常通行时被绊倒,超市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顾客承担部分责任若顾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石墩存在或路况不佳的情况下,未谨慎行走、未注意观察,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超市责任,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例如,顾客在光线充足、石墩明显可见的情况下仍疏忽大意被绊倒,法院可能认定顾客承担30%-50%的责任。第三方责任若石墩由第三方设置(如施工方、其他单位),且超市无管理过错,原则上由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但若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及时提醒或清理),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建议:顾客应及时收集证据(如监控录像、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纠纷。超市应加强场所安全管理,设置合理警示标志,避免类似事故。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诉求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您好 请详细介绍一下您的案情和诉求,以便于更好为您解答!!
一、赔偿金额定性:索要1万元+精神损失费无合法依据 伤者仅拍片花费1000余元、无骨折,未构成伤残,法定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定赔付仅包含:实际医疗费+伤者举证有效的误工费+必要交通费,无伤残则没有额外高额赔偿。 二、超市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 1. 超市有责情形 石墩由超市设置、处在超市管控区域,无防护、警示标识,超市未尽安保义务,按过错比例承担部分实际损失(不会全额承担1万索赔)。 2. 超市无责情形 石墩属于市政公共区域设施、不在超市管理范围,超市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3. 伤者自担过错 成年行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疏忽绊倒,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依法减轻甚至免除超市赔偿。 三、超市分步实操方案✅ 1. 固定证据:留存现场监控、石墩位置照片、伤者病历(无骨折记录),锁定实际医疗费票据。 2. 协商方案:仅在法定合理损失(1000元医药费+合规误工)范围内协商赔付,拒绝1万元不合理索赔。 3. 对方漫天要价应对:明确告知超标准诉求无法律依据,引导对方通过法院诉讼依法裁决,超市凭证据应诉即可。 四、补充提示 未发生伤残、严重人身损害,司法实践一律不赔付精神损失费,该部分诉求法院不会支持。
顾客被超市门口石墩绊倒,仅花1000元拍片,显示无骨折,顾客索赔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具体责任需按过错比例划分。 1、超市需承担责任的情形: 若石墩由其所立,或者石墩位于超市管理范围、存在安全隐患却无警示标识,超市会因为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若属公共通道且超市未实际使用或者管理,超市则无责任。 2、顾客承担责任的情形:顾客如果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注意脚下障碍,则顾客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是责任自负。 3、具体的赔偿范围:顾客所受损害赔偿金额,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一般是医疗费1000元 + 有证据证明的误工费+ 有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有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因。顾客未骨折,属于伤情轻微的情形,其伤情不会达到伤残等级。在此情形下,其主要损失为检查费用,1万元索赔无依据。 应对建议:先协商,可按合理损失1000元左右适当补偿了结;若对方坚持讹诈,超市可以保留监控、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证据,明确告知“需依法赔偿,过高诉求可走诉讼”。 如协商不成,对方起诉,超市应应诉并举证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石墩位置所属区域、有无警示标识等,法院将依过错比例予以裁判。
这个顾客要1万块赔偿,加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但实际检查费只有1000多块、没骨折,这个要价确实太高了。超市处理这件事,关键是按法律标准一项一项算清楚,而不是被对方牵着走。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石墩摆放不合理、没有警示标志,超市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顾客自己也应当注意路面情况,完全把责任推给超市是不合理的。 赔偿项目必须按实际损失算。医疗费以医院的票据为准,1000多元拍片子是合理支出。误工费需要顾客提供收入证明和医生建议的休息天数证明,不是张嘴要多少就给多少。如果医生没说需要休息,误工费就不成立。营养费也一样,需要医生明确建议补充营养,而且即便有,标准也很低。 精神损失费在这个情况下几乎不可能成立。法律上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严重伤害,比如构成伤残或者有特别严重的精神痛苦。只是摔了一跤、没骨折、没住院,法院基本不会支持。 超市现在可以这样做:先调取现场监控,看顾客摔倒时在干什么、石墩有没有警示标志、周围环境是否合理。如果顾客自己低头看手机或者走路不注意,超市可以主张他自身也有过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把所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保存好,特别是对方威胁要钱、狮子大开口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超市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面对顾客索赔,超市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判断责任与收集证据:先查看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石墩是否有警示标识、摆放是否合理等。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以确定顾客摔倒过程及超市是否存在过错,还可收集顾客的消费记录等,了解事件背景。 核算赔偿项目合理性:顾客拍片子花费一千多元,若无骨折,通常不会有后续大额治疗费。误工费需顾客提供工作及误工证明,若因伤确实产生误工,按其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计算;若未误工则无需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般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构成伤残或对顾客心理造成极大创伤等情况下才需支付,仅摔倒未骨折通常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条件,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 协商解决:主动与顾客沟通,了解其索赔依据和具体诉求,向顾客说明超市会依据法律规定处理。若顾客有合理损失,超市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若能协商成功,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细节。 考虑保险理赔:若超市购买了公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顾客提供医疗费票据等证明材料,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走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顾客坚持索要高额赔偿,超市可建议顾客通过诉讼解决,同时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或顾客自身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赔偿责任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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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卖监管机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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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结论:三名同行人员大概率构成盗窃罪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案总额5万元(第一次2万+第二次3万),已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一、定罪核心逻辑(共犯认定) 1. 主观上存在共同盗窃合意:由屋主本人邀约三人进入自家住所取钱,三名当事人明知是入户窃取家中钱款仍陪同到场,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 客观上提供心理帮助:三人到场陪同的行为,对实施盗窃的屋主形成心理支撑、壮胆辅助,属于刑法上的帮助行为,即便全程没有亲手拿钱,也成立共同犯罪; 3. 事后花销赃款=犯罪获利:后续三人使用盗窃所得钱款消费,属于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盗窃既遂与共犯成立。 补充:屋主盗窃自家财物,若钱款属于家庭共有,司法中仍可认定盗窃,邀约外人入户取财不阻却盗窃罪成立。 二、量刑参考(涉案5万,全国多数地区属数额巨大) 1. 主犯(邀约的屋主):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三名陪同人员(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结合实际分赃、参与程度,可争取缓刑或从轻量刑。 三、当事人立刻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1. 主动投案自首:三人尽快到派出所如实供述案情,自首是法定大幅从轻情节; 2. 退赃退赔:把花费掉的赃款全额返还被害人(屋主家属),取得书面谅解书,进一步降低刑期; 3. 如实区分分工:向办案机关说明谁提议、谁主导取钱、各自花销金额,区分主从地位。 四、例外免责极小情形 只有能举证:全程被胁迫到场、完全不知情是偷钱、当场明确拒绝参与并中途离开,才有可能排除刑责,单纯“没亲手拿钱”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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