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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管辖
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如市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如县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市政府)不服 →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本级政府派出机关(如地区行署、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不服 →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授权组织(如高校、事业单位)不服 → 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 / 部门所属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省级政府自我管辖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身行政行为不服 → 向该省级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后仍不服,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派出机构管辖(部门下设机构,如派出所、税务所)
以自己名义作出行为 →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直辖市 / 设区的市部门按区划设的派出机构(如市公安局分局):可选择本级政府或所在地政府申请复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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