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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生履职行为对外均由医院担责 。
二、过错认定两种方式
1. 一般过错(需患者举证)
《民法典》第1219、1221条:未尽告知义务、未匹配当地医疗水平诊疗、误诊漏诊、违规用药、护理疏漏等,属于医疗过错;患者需提供病历、检查单,可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过错及因果参与度 。
2. 推定过错(直接认定医院有错)
《民法典》第1222条,满足其一直接推定医院全责: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交病历;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无需患者举证过错 。
三、责任比例划分(鉴定标准)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分四档:完全责任(100%赔偿)、主要责任(60%-9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10%-40%)、轻微责任(≤10%),结合患者自身基础病、体质、延误治疗等综合判定。
四、医院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122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紧急抢救、患者特殊体质意外、现有医学无法预见风险、患方延误诊疗、无过错输血、不可抗力,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五、维权要点
患者先留存全部病历、缴费凭证;协商不成可申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司法损害鉴定;医院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将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按鉴定责任比例判决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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