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执行款分配截止日期如何界定

2025-12-03 1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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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案件背景某信托公司与何某某等人的合同纠纷执行案,引发了关于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重要争议。案件的核心在于:当执行法院已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款项尚未完全发放时,其他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案情梗概何某某诉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湖南高院于2018年判决赵某1应向何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2432亿元及违约金2486.4万元,赵某2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郴州中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成功拍卖了被执行人赵某2名下位于深圳的两处房产,拍卖总价款4794.85万元。2019年12月16日,执行法院将其中3556.94万元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剩余约1209.56万元因买受人提出税费争议问题暂未发放给申请人何某某。此时,某信托公司作为赵某2另案债权人,于2019年12月22日向郴州中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拍卖款。某信托公司持有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确认其对金钰公司、赵某2等享有借款本金2.018亿元及利息等债权,赵某2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三级法院的不同意见郴州中院认为某信托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有二:

  第一,某信托公司在另案中已查封、冻结了赵某2及其他债务人的多项财产,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执行法院已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拍卖成交裁定,财产所有权已转移,而某信托公司于12月22日才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湖南高院维持了一审意见,并进一步阐述:虽然剩余拍卖款当时未支付给何某某,但执行法院2019年12月16日完成款项划转审批手续、向优先受偿权人付款时,就已经对案款作出了分配决定。某信托公司12月22日才提出申请,已在分配决定之后,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则推翻了前两级法院的裁定,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一、执行程序终结的正确理解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以财产所有权转移或者作出分配方案,就认为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这里的"执行终结"应当理解为执行程序的完全终结,包括财产处置、款项分配等全部环节。执行程序对财产处置后虽然所有权发生转移,但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终结。不动产变价后的清偿分配,同样属于执行程序的重要阶段。只要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执行程序就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就本案而言,虽然执行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但截至某信托公司12月22日提出申请时,仍有约1209万元拍卖款在执行法院账户中未分配完毕。因此,某信托公司的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支持。

  二、参与分配的举证标准最高法院强调,不应过分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即可。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即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要求申请人必须全面了解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状况。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本案中,某信托公司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成都铁路中院虽对多名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但均系轮候查封、冻结,意味着存在顺位在前的其他债权人。该案后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于2018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未恢复执行。这些事实足以证明被执行人赵某2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三、参与分配制度的立法目的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参与分配制度的设计,实际上具有类破产的功能。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应当由全体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按比例受偿,这体现了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如果允许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全额受偿,而后申请的债权人一无所获,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执行秩序。案件意义本案对于统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明确了"执行终结"的判断标准。执行程序的终结不能仅以财产权属转移或分配方案制定为标准,而应以执行款项实际分配完毕为准。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充分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第二,合理界定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不应过分要求申请人证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状况,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应允许其申请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强化了债权平等保护原则。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而不是让先申请的债权人获得全部清偿,这体现了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11期(总第33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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