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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各种继承方式的效力顺位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由于遗嘱效力问题、遗嘱意思表示冲突、遗嘱未处分全部财产、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多种处理、部分权利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等原因,经常导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适用两种以上继承方式的情形。对于继承方式并存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即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此种情形应适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条规定选择继承方式: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应遵循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的规则,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二,遗嘱继承和遗赠并存的,即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对其财产既指定了继承人又设立了遗赠。如果二者不抵触,即被继承人对其不同的财产分别指定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则分别按照遗嘱继承和遗赠处理;如果二者相抵触,即被继承人对其同一财产既指定了继承人又设立了遗赠,属于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要审查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时间,以设立在后的遗嘱选择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
第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其他方式并存的,即先后适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或遗赠后,尚有协议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此时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此时,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应根据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受其是否已经通过遗嘱取得遗产以及取得遗产多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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