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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核心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动不续签两类情况处理,特殊情形另有约束,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主动不续签
常规情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工资基数为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之后要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离职证明、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违法情形:若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且无重大过错等情形,劳动者提出续签的,单位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则属违法,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另外,员工处于孕期、医疗期等特殊时期的,合同需顺延至特殊情形消失,此时不续签也属违法。
2.劳动者主动不续签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岗位等条件,劳动者仍拒绝续签,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只需配合办理工作交接即可。
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标准的经济补偿。
3.到期后继续用工未续签: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超1个月不满1年未签的,要从第2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未签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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