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和同事聚餐,返程遇车祸是工伤吗?

2025-12-16 09: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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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某是某公司员工。2021年6月16日晚上10:00,仲某下夜班,于10:08打卡离开单位,后与同事在单位附近餐馆用餐。用餐结束后已过凌晨,仲某骑电动车回家。2021年6月17日凌晨1点左右,仲某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仲某无事故责任。2022年5月18日,仲某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公司认为,仲某下班离开公司的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晚上10时8分,仲某从单位到家距离不足3公里,骑电动车日常在途时间不会超过15分钟,而其发生事故时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距其下班离店足有3小时之久,明显不属于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因此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人社局认定仲某死亡不属于工伤。仲某的家属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据此,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准确把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两个案件事实。

  本案中,仲某下班后和同事用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距离其从公司下班打卡已间隔约3个小时,且仲某下班后与同事用餐既不是工作原因,也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必要活动,其发生事故时已明显超出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此外,综合考量仲某工作地点与住处的实际距离、骑乘电动车直接回家通常所需时间、事发当晚仲某就餐所用时长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就餐结束之后等事实,可以认定仲某发生交通事故明显超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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