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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行、还有正在为类似案件焦虑的当事人家属,大家好!我是你们的律师朋友——唐凯律师。
最近有位同行遇到个棘手案子:他的当事人是挂车司机,在运输时车祸身亡,可终审判决明确,司机和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更关键的是,出事的挂车是其他雇主挂靠在这家运输公司的。现在想直接起诉被挂靠的运输公司,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会支持吗?就从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和实操要点,把这个问题分析透彻。首先得抓准核心法律依据,这是咱们主张权利的“硬底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条规定太关键了,它直接打破了“没劳动关系就不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常规认知。这里要特别注意两个关键词:“挂靠对外经营”和“聘用人员”。只要满足“雇主把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以公司名义跑运输”,且司机是雇主聘用、为挂靠业务工作,哪怕司机和运输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法律也明确把工伤保险责任判给了被挂靠单位。为啥这么规定?因为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方,既允许他人用自己的资质对外经营,又从中获取了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等利益,自然要对挂靠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司机往往以为自己在为运输公司工作,法律得给他们兜底。
再看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几乎都遵循了这条规定。去年山东就有个典型案例:司机王某受雇主赵某雇佣,开着赵某挂靠在B运输公司的挂车跑货运,途中车祸死亡。终审认定王某和B公司无劳动关系,但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判B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近120万元。法院在判决里强调:B公司作为专业运输企业,明知赵某无运输资质仍允许挂靠,还以公司名义为车辆办理运营手续,享受了挂靠收益,就必须对挂靠期间的工伤事故担责,这是法定责任,不依赖劳动关系存在。
还有广东的一起案子,运输公司抗辩说“挂靠协议里写了‘一切事故责任由雇主承担’”,想以此免责。但法院直接驳回:挂靠协议是公司和雇主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劳动者,法律优先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运输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凭协议向雇主追偿,但不能拒绝赔偿司机家属。不过,要让法院支持咱们,证据得准备扎实,这三点缺一不可:
第一,证明“挂靠关系”存在。比如雇主和运输公司的挂靠协议(哪怕是复印件,结合其他证据也能认定)、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转账记录、车辆行驶证(通常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货运合同(以运输公司名义签订)。这些证据能证明“车辆是挂靠经营,不是运输公司自有车辆”。
第二,证明“司机是雇主聘用,为挂靠业务工作”。比如司机的工资发放记录(由雇主转账)、工作任务安排聊天记录、同事证言、运输单据(司机签字,对应挂靠车辆的运输业务)。要明确司机不是运输公司直接招聘,而是为挂靠的雇主工作,且工作内容就是挂靠车辆的运输任务。
第三,证明“工伤事实”。车祸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发生在运输途中,非司机主要责任)、死亡证明、医院抢救记录,还有终审判决(虽然认定无劳动关系,但能证明已经走完劳动关系认定程序,现在依据挂靠主张工伤保险责任,避免重复争议)。
最后要提醒大家,被挂靠单位可能会用“无劳动关系”“挂靠协议免责”来抗辩,但咱们只要紧扣最高法的规定,拿出扎实的挂靠证据、工作证据,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每个案子的细节不同,比如运输公司是否实际参与车辆管理、雇主是否有赔偿能力等,都会影响后续执行,但从责任认定角度,法律对咱们是有利的。如果大家手里有具体的证据材料,或者被挂靠单位提出了特殊的抗辩理由,咱们可以再针对性分析,把维权方案做得更细致。毕竟工伤赔偿关系到家属的后续生活,咱们得用专业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帮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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