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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工伤后企业用关联公司避责?法律漏洞揭秘:2025年“关联公司连带担责”的4个法定情形
“工伤认定后,原企业说‘业务转移到子公司了,赔偿找子公司’——但子公司说‘跟我没关系’,这钱该找谁要?”2025年江苏苏州这起“关联公司避责案”中,法院认定“原企业与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18万工伤赔偿。本文结合《公司法》《工伤保险条例》及2025年关联企业用工新规,拆解“企业用关联公司避责的3类常见手段+关联公司连带担责的4个法定情形+维权的5个关键步骤”,堵上工伤赔偿的“关联公司漏洞”。
一、案例:原企业甩锅子公司,法院判“人格混同”连带赔18万
2024年,苏州某贸易公司职工老周因仓库搬运货物摔伤(工伤9级),企业为逃避赔偿,将所有业务转移至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原企业股东),并注销原企业银行账户。老周索赔时:
-原企业抗辩:“业务已转移,公司无资产赔偿”;
-子公司抗辩:“老周不是我司员工,与我司无关”;
-老周的核心证据:
1.人员混同:原企业的管理层同时担任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
2.业务混同:原企业与子公司的客户、业务内容完全一致;
3.财务混同:原企业的资金直接转入子公司账户,无独立财务核算。
-法院判决:认定原企业与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构成关联公司避责,判决两家公司连带支付老周18万工伤赔偿。
二、企业用关联公司避责的3类常见手段(2025年实操案例)
工伤纠纷中,企业常通过“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关联主体转移责任,主要手段有:
(一)手段1:“业务转移+空壳化”——原企业变成“无资产空壳”
-操作方式:工伤发生后,将原企业的资产、业务全部转移至关联公司,原企业仅保留注册主体,无实际财产;
-典型特征:原企业的办公地址、员工均转移至关联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
(二)手段2:“用工主体混同”——让职工与关联公司“轮流签合同”
-操作方式:职工入职时与A公司签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企业要求与关联B公司重签合同,工伤发生后,A、B公司互相推诿“不是自己的员工”;
-典型特征:职工的工作内容、地点未变,但劳动合同主体多次更换。
(三)手段3:“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共用人员、财务、业务
-操作方式:原企业与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管理层重叠,资金、业务不分家,形成“一套人马,多个牌子”;
-典型特征:关联公司之间无独立的财务账簿,人员工资由其中一家公司统一发放。
三、关联公司需连带担责的4个法定情形(2025年司法标准)
根据《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关联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情形1: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
-核心认定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混同”情形:
1.人员混同: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叉任职;
2.业务混同:关联公司的经营业务、客户、产品完全一致;
3.财务混同:关联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资金无独立核算;
4.场所混同:关联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使用同一套办公设备;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第六条补充: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对照:老周案中,原企业与子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均混同,被认定为人格混同。
(二)情形2:“用工主体混同”——职工为关联公司共同提供劳动
-核心认定标准:职工同时为多家关联公司提供劳动,且无法区分具体用工主体;
-典型场景:职工的工作内容涉及关联公司的多个业务,工资由不同关联公司轮流发放;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第七条:劳动者为关联公司共同提供劳动,关联公司未明确用工主体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情形3: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工伤赔偿”
-核心认定标准:工伤发生后,原企业将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关联公司,导致无法支付工伤赔偿;
-典型场景:原企业以“业务合作”为名,将设备、资金转移至关联公司,无合理对价;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四)情形4:关联公司是原企业的“承继主体”
-核心认定标准:原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全部由关联公司承继,关联公司实际是原企业的“延续”;
-典型场景:原企业注销,其所有权利义务由关联公司承接;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四、关联公司避责时的5个维权关键步骤
(一)步骤1:收集“关联公司关系”的证据
-核心材料: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关联公司的股权关系,如母子公司);
2.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法定代表人、股东重叠);
3.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证明用工主体混同)。
(二)步骤2:固定“混同/转移资产”的证据
-核心材料:
1.关联公司的办公地址、人员名单(证明人员/场所混同);
2.原企业与关联公司的资金转账记录(证明财务混同);
3.原企业的资产转移合同(如设备、业务转让协议)。
(三)步骤3:将所有关联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操作要点:在劳动仲裁或起诉时,将原企业及关联公司均列为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四)步骤4:申请法院调查关联公司的财务、业务情况
-操作要点:若无法自行获取混同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关联公司的财务账簿、业务合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五)步骤5: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关联公司的资产
-操作要点: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避免其进一步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五、避坑指南:预防关联公司避责的2个技巧
1.保留“用工主体”的证据:入职时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流水,若企业要求更换合同主体,需注明“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
2.及时关注企业动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查看企业的股权、业务变更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留存证据。
结语:关联公司不是“避责盾牌”,人格混同就要连带担责
2025年司法实践明确:关联公司不能通过“换牌子、转资产”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只要存在人格混同、用工混同,就需连带支付赔偿。职工遇到关联公司推诿时不用慌——收集混同证据,将所有关联主体列为被告,就能拿到应得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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