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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流程:
确认收养条件
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福利机构儿童不受此限)。
若收养继子女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符合相应特殊规定。
准备申请材料
收养申请书,说明收养意愿、目的及抚养计划。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者)。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经济状况及抚养能力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证明未患有不适宜收养的疾病。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若收养弃婴)或生父母送养证明(若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户籍证明等。
提交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的,需双方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一般为区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一方无法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初审。
收养评估与调查
登记机关对收养人进行抚养能力评估,可能包括家庭环境、经济状况、心理状态等方面的调查。
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需在登记前公告60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方可办理登记。
审核与发证
登记机关对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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