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买房送小院,最后成空谈,怎么办?

2026-01-05 13: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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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小区时,打出广告“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2020年7月9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杨某购买某小区20幢东起1单元1层101号房屋。杨某按约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向第三人某银行贷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交房时杨某发现购买的房产并未赠送院子,杨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3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3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杨某首付款及利息;解除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的按揭贷款等。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杨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处罚结果、售楼部宣传展板等多组证据,能够认定房地产公司承诺案涉房屋赠送小院,该承诺具体明确,对杨某购买该房屋有重大影响,且杨某购买该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楼层及相邻楼栋一楼房屋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承诺虽未载入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致使杨某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某房地产公司退还杨某已交纳的首付款并赔偿杨某利息损失,退还杨某已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本息,退还某银行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剩余未还按揭贷款。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杨某购买房屋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一楼赠送小院,而该承诺对于杨某购买一楼房屋并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故该承诺应系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公司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杨某虽购买案涉房屋,但公司无法对杨某赠送小院,致使杨某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的是,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在广告宣传页中标明了楼号和房号,写明特指21号楼的两套房屋,而非杨某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通过向不特定大众投放销售广告的形式出售其所开发的楼盘,在售楼广告宣传页中用超大字体宣传“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并将“赠送”二字画圈予以提醒,足以让大众形成购买案涉房屋赠送小院的心理暗示。房地产公司虽在广告宣传页中用小字书写“21#”,但并未在显著位置写明赠送小院的房屋仅是其所称的21号楼的两套房屋。公司在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行为有违企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企业的信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杨某购买房屋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一楼赠送小院,而该承诺对于杨某购买一楼房屋并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故该承诺应系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公司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杨某虽购买案涉房屋,但公司无法对杨某赠送小院,致使杨某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的是,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在广告宣传页中标明了楼号和房号,写明特指21号楼的两套房屋,而非杨某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通过向不特定大众投放销售广告的形式出售其所开发的楼盘,在售楼广告宣传页中用超大字体宣传“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并将“赠送”二字画圈予以提醒,足以让大众形成购买案涉房屋赠送小院的心理暗示。房地产公司虽在广告宣传页中用小字书写“21#”,但并未在显著位置写明赠送小院的房屋仅是其所称的21号楼的两套房屋。公司在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行为有违企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企业的信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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