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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形,指被代位继承人(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符合条件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代替继承其应得份额,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
一、核心适用情形(两种)
1.子女先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不限辈数,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及拟制血亲如养子女)代位继承。
2.兄弟姐妹先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侄/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
二、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不适用。
-代位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特殊情况(缺劳无来源、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
三、实操要点
-证据准备: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死亡时间证明(医学证明、火化证)、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的证明。
-份额规则:多个代位人按份分割被代位人的应继份额;协商一致可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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