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谈崩,司机扣留货物,这种行为合法吗?

2026-01-15 11:22:00

80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2023年10月,某经营部有32吨圆木需运往湖北,在网络运输平台发布货运信息后,崔某以司机的身份接单。当晚11点,崔某便将木材运往至指定目的地。但因排队卸货车辆较多,直至第二日下午3点,崔某车上的货物仍未卸载。崔某随即联系某经营部负责人汤某,要求其加付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但汤某只愿加付100至2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崔某一气之下将32吨圆木运回河南老家保管。后某经营部将崔某及崔某车辆所属的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案涉32吨圆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崔某将32吨圆木拉回河南老家是否合法?首先,留置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崔某、某物流公司尚未将货物卸载至目的地,某经营部支付运输费条件不成就;压车费系合同双方事前无约定,事后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属于有争议的债权债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管是运输费还是压车费,崔某均不能行使留置权。其次,崔某要求加压车费1200元至1400元,汤某同意支付100-200元,品抵相差1200元,涉案货物为可分物,承运人留置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崔某留置整车货物明显违法。所以,崔某因压车费的问题未能与汤某形成一致意见,将承运的32吨圆木留置,违反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应返还留置物。综上,某经营部要求崔某、某物流公司返还案涉32吨圆木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生效。

  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其行使条件严格,依法行使留置权可以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优先受偿,但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错误行使权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当事人必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前提下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同时,若对可分物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当与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数额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