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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甲方田某与乙方某酒店签订《婚礼仪式及宴会服务协议书》,约定某酒店提供包括单人摄影在内的婚礼套系服务,摄影单项报价为1000元。协议约定,如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或因故不能提供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等赔偿金额以该服务或单品的单项报价为限。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田某依约支付了合同款。后婚礼如期在该酒店举办。婚礼结束后,某酒店摄影师微信告知田某丢失了部分亲属合影的底片且无法恢复,愿意支付500元补偿款,田某回复至少补偿1000元。后摄影师向田某转账1000元,田某已收取。现田某因婚礼拍摄照片缺失诉至法院,请求某酒店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损害赔偿金(含精神损失费及律师费)5000元。某酒店辩称,承认合影缺失事实,但底片、精修照片都已按约定数量提供,核心服务已交付;其主动善意赔偿,该摄影服务价值只有1000元,原告主动提出1000元赔偿并已接受,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提出1万元索赔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某酒店签订的《婚礼仪式及宴会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明确约定某酒店提供包括单人摄影在内的婚礼套系服务。现某酒店确认其提供的摄影服务存在部分亲属合影缺失且无法恢复的客观事实,该情形构成服务瑕疵。双方合同在违约事项中明确约定:“如某酒店提供服务存在瑕疵……某酒店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服务单项报价为限。”本案中,涉诉摄影服务的单项报价为1000元。该条款系双方对违约赔偿范围的预先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作为确定某酒店违约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某酒店已通过摄影师向田某赔偿1000元,田某再行主张5000元违约金,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赔偿上限。因此,对于田某主张的5000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田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某酒店辩称其摄影师已向田某支付1000元,应视为双方就违约赔偿达成了和解。法院认为,该1000元系某酒店一方就单项服务报价损失的填补。然而,婚礼影像资料尤其是亲属合影,对于新人而言具有特殊的情感价值和人格纪念意义,其承载的精神利益远超一般的商业服务价值。某酒店的履约瑕疵导致田某部分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再现的影像缺失,给田某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与遗憾。此种因违约行为侵害田某人格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形,田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某酒店已支付的1000元,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但不能完全涵盖或抵销其对田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违约情节、损害后果、摄影服务的合同价值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酒店应另行向田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店向原告田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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