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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马兵和刘静在2000年通过网络相识相恋,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两人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刚结婚那会儿感情尚可,但是半年后,丈夫马兵由于工作的原因,出差的时间越来越多,陪伴妻子的时间越来越少,于是两个人的感情渐渐发生了变化。一次偶然的机会,马兵竟然无意中看到妻子刘静的手机里,有多条暧昧的消息,马兵很生气,经过再三追问,刘静承认与邻居郑某同居过一段时间,为了表明悔改之意,刘静当场写了《忏悔书》,并保证以后不会再有此事。马兵见刘静有如此决心,再加上自己陪伴她的时间少,心里有些愧疚,也就原谅了她。
按理说,夫妻双方经过了这件事,应该更加珍惜婚姻才对,可谁知双方的关系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变得敏感起来,彼此也相互猜忌。这个时候马兵发现,原来双方的生活习惯完全不同,性格差异也很大,妻子喜欢K歌,喜欢与朋友聚会,而自己喜欢安静等,这些矛盾,压得他喘不过气来,加上原来妻子的出轨让他觉得越发生气,并且觉得这事不能原谅的还有邻居郑某。
于是在未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以妻子刘静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刘静与婚外情人郑某二人共同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从《忏悔书》的内容来看,可以认定刘静与他人婚外出轨并同居的法律事实,再加上性格、习惯等因素导致双方难以继续相处,刘静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至于刘静与婚外情人郑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对于刘静的过错行为,作为丈夫的马兵,若自己无过错,则可以要求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刘静应赔偿马兵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对于要求郑某共同赔偿的请求,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马兵作为刘静的丈夫,能否向郑某主张赔偿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因为他与刘静的婚外性行为确实有过错,而且对马兵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侵权与否,只在夫妻之间进行责任认定。
【律师说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离婚损害赔偿,它是2001年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也就是说赔偿的主体是过错方,而请求的主体是无过错方。所以这个概念里讲到的就是在夫妻之间的责任分配,无论是权利请求方,还是责任承担方,均是夫或妻,并没有涉及第三人。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原配确实没有直接的法律途径去追究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法律责任。在婚姻法的解释和修改过程中,对此有过探讨和争论,大多数人认为对配偶的忠实义务应用道德规范来调整,法律难以规制情感问题。“配偶权”是否应当保护或如何保护还只是一个研究课题。
因此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实质上是基于侵犯了配偶身份权而提起的赔偿。所以就单独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言,是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延伸解读
我们再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对于同居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不能是偶尔一次的性行为,要达到持续才行。这里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实,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是婚姻法的原则体现,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等问题。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则需要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
因此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
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些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办代替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而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就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它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基础,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励家庭成员勤俭持家,建立互爱互助、和睦团结的婚姻家庭关系。
以上是对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解读,虽然这个规定仅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这并不妨碍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主张其他权益。比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若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也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等。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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