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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通常没有权力对员工罚款。原因如下:
法律层面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曾规定企业可对员工罚款,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工厂以此为依据进行罚款缺乏法律支持。
地方性法规差异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内容;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等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依据合法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经济处分,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如单项处分金额不超过当月工资的30%,且不得重复处分等)。不过,即使在允许经济处分的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倾向于严格审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罚款”名义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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