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2026-02-11 10:33:04

89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参考案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短暂休息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余某入职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某公司)任店长,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该门店有余某和店员共2名员工。余某与良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余某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早晚班,早班为9:00至16:30,晚班为15:30至22:30,由余某和店员轮流担任,每月休息4天。2024年9月26日,良某公司区域经理汤某通过微信告知余某,其工号将于当日删除。主要理由之一为,2024年9月17日,余某在其工作时间,店内尚有顾客购物的情况下,公然坐于收银台位睡觉,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投诉至良某公司微信对接群。良某公司与余某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余某认为良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裁决:良某公司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人民币217.20元(币种下同)、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良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余某违反了《良某公司责罚规定》和某商场制定的《某商场商户手册》,导致良某公司无法向某商场续租店面的后果,良某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无须向余某支付2023年6月至10月住房补贴3000元;2.无须支付赔偿金49572.24元。

  另查明,《良某公司责罚规定》中有关于工作管理失职的规定,其中内容为:(1)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遇事躲避、不作为或履职不到位;(2)未按照公司制度或流程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还载明:“严重损失的定义是最终造成经济损失金额80万元及以上/公司经营活动中断、暂停或延误24至48小时及以内造成当前和未来收入减少80万元及以上。”《某商场商户手册》中“商户员工日常营运管理规则条例”规定:营业时间店内无人或在营业时间内闭店做与营业无关的工作,罚款100元;另有其他违规事项的,违规处罚均是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良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为约2秒的录像视频,显示余某坐在收银台前,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店铺中有两名顾客正在选购商品。

  余某庭审中辩称:2024年9月17日,从早上9:30开始上班至晚上22:30下班,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晚上8点多的时候,当天上班已超过8小时,出现生理性疲惫,因为工作太累,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实际没有睡着。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只是在客人挑选商品时感觉太累就坐了一下,闭眼休息了3分钟。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良某公司应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49572.24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余某在店铺营业时间内闭眼休息是否严重违反良某公司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对劳动者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还要切实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不得随意加重对劳动者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此合理平衡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之间的关系。

  本案中,余某事发当日在店铺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此期间,良某公司并未安排人员临时顶岗和替岗,给予余某合理休息时间。在连续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余某身体出现疲惫并短暂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不应予以苛责。良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但该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也未能显示影响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良某公司主张因余某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致使良某公司不能顺利在某商场继续租赁,带来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根据良某公司提供的《某商场商户手册》关于营业员违规的处罚,仅是罚款或抄写员工手册,前述惩罚显然与良某公司陈述的导致无法续租的后果差距甚远。

  综上,余某上述行为并不属于严重违反《良某公司责罚规定》的行为,本案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良某公司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向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第3条、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39条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2025年5月19日)(民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