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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可以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赔,但部分费用不可重复获赔。具体情况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交通事故责任人需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了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可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不过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可双重获赔的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项目,与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性质不同,通常可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范围,可单独主张。此外,部分地区如广东、江苏等地倾向于支持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主张,但也有部分地区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不可双重获赔的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型费用,凭票据报销,不可重复获利。若侵权人已赔偿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工伤保险补足。
由于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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