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上班迟到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法院是否支持?

2026-02-12 1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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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何悠悠在2022年11月入职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实习期为一个月,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7: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工作期间,多多丰收合作社未为何悠悠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12月3日上午7:30分许,何悠悠行驶至临近上班地点的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医嘱全休三个月。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何悠悠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何悠悠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何悠悠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多多丰收合作社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何悠悠早上上班是7:30至12:00,但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上午7:30,此时应为何悠悠上班时间,但其却未到达工作地点,不应认定为上下班过程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关于何悠悠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主张2022年12月3日7:30应当是何悠悠当天的上班时间,而何悠悠交通事故发生在7:30,故不应当认定当天7:30其是在上班途中。何悠悠在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工作期间,上午上班时间为7:30-12:00,事故当天系何悠悠的工作日,何悠悠从家中出发前往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上班,于7:30在临近上班地点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路段属于何悠悠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事故发生时间虽已到上班时间,但事故路段离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距离不远,该时间属于何悠悠前往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合理时间内,故对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何悠悠事故当天符合上述规定的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其不负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人社局在受理何悠悠的认定工伤申请后,经调查、审核,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多多丰收合作社的诉讼请求。多多丰收合作社不服该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解析】“上下班途中”是指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或者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合理路线。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合理时间范围,合理时间应包括正常通勤时间及其必要延伸。因个人原因导致迟到(如未及时起床、交通选择不当等)导致迟到,需判断延误是否超出合理限度。二是合理时间判断,即使职工上班存在迟到,只要行径路线符合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常规路线,或基于生活必须的其他合理路线,认可是为上下班途中。三是行动目的关联性,行程需以“上下班”为核心目的。如迟到系处理私人事务(如购物、访友)等导致的,可能中断上下班行为的连续性,进而否定其工伤属性。但若迟到仅为通勤过程中的时间偏差,未改变行为目的,则不影响认定。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上班要适当提前出门,预留足够通勤时间,避免因匆忙赶路而引发交通事故。如劳动者在通勤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获取责任认定书,保留导航轨迹、交通票据、就医记录等,证明通勤关联性。如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用人单位未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要及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免丧失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在劳动者发生事故时,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及时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若逾期未申请导致的工伤待遇费用,将会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来源:民商事审判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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