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义务主体未尽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026-02-13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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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开始通知的义务主体未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不能通知和未通知两种情况。不能通知是指确因客观原因导致通知义务主体无法通知所有不知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

  如继承人失去联系导致无法通知,对于没有通知的结果,义务主体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未通知,是指通知义务主体能够通知但没有通知或者通知遗漏继承人,使相关继承人未及时获知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如故意隐瞒,此种情况下,属于义务主体因主观过错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因此导致其他继承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纠纷进入诉讼的,对于能够通知的继承人,都会以相应的身份参加诉讼,除非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针对确实无法通知的继承人,因其没有放弃继承权,司法应当对其继承权给予充分的保护。

  为此,《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即通过确认无法通知继承人应继份并妥善保管的方式,保障继承人继承权的实现。

  待能够通知该继承人继承相关事实时,该继承人再行使接受遗产等权利;继承人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时间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其应继份适用《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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