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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通常需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解散事由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确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若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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