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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逃税罪相关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最高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厘清了长期存在争议的两罪边界,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
核心区分:主观故意决定罪名定性
案例1中二审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这一司法口径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在于"骗取国家税款",而逃税罪的核心在于"逃避纳税义务"。两罪的法定刑差异显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逃税罪最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准确区分两罪,对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虚抵进项税额"行为定性进一步明确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开《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再次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案件中"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定性。该答复强调,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税款损失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对企业和个人的警示
最高法的明确态度为税务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合规制度,避免通过虚开发票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对于个人而言,应当认识到税收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及时纠正不当税务处理。同时,该解释也为涉诉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依据,有助于防止罪名适用扩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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