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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爷住在南开区某小区,为了扩充家中空间,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在公共楼道内。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管理规约和消防安全要求,在小区各楼栋统一张贴了《关于全面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业主限期自行清理。
同时,为加强提醒,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方式,单独向该业主发送了清理通知。
清理期限届满后,物业人员上门作业,敲门无应答后,将堆放在楼道的家具作为杂物清理。
业主事后认为物业擅自处理其财产,侵犯其权益,遂诉至南开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大爷将拆卸后的家具堆放至公共楼道内,其行为是私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占用,侵害了其他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且其堆放的物品为易燃物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清理小区楼道堆物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事项。物业公司事先在楼栋等地张贴了关于清理楼道杂物的通知,同时,物业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私信的方式单独向王大爷发送了清理通知。王大爷在期限届满后并未按通知清理处置。
物业公司已履行全面告知义务,程序正当、方式合理,其清理行为属于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原告将家具堆放于公共楼道,本身已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且长期置于公共区域难以认定其具有妥善保管之意。法院结合生活常识认定,原告所称的"财产损失"缺乏有效证据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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