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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武,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在湖南省宁乡县,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人胡某武与被害人汪某系南京××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同学,二人同住在南京市玄武区××的学生宿舍内。2020年10月7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武不顾被害人汪某的反对,在上述宿舍内,强行对汪某实施肛交的强制猥亵行为。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胡某武在南京××大学校园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武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胡某武到案后多次供述称,案发时被害人汪某明确拒绝发生肛交行为,但其仍采用了将欲离开的汪某拉到床边、控制双手等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猥亵;上述供述与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病历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胡某武强制猥亵他人的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武系在校园内被抓获归案,而非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缓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等,并非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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