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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李某添加了薛某的微信,薛某的微信名认证为甲公司客服,点击该微信认证的甲公司客服标识后,可显示甲公司的基本信息,企业全称明确为甲公司。二人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与交易,李某表示要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并在薛某的指导下,购买了某平台价值1300元的礼品卡,通过向薛某赠送该礼品卡的方式支付了1300元货款。薛某承诺发货但未进行发货。李某报警后,于某(微信名称认证为甲公司客服)添加李某微信,表示自己是甲公司总部的,并承诺给李某退款,但迟迟未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其对上述事件及公司运营情况不知情,其账户未收取过任何款项。李某认为甲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薛某与于某的微信名称均认证为甲公司客服,点击甲公司客服出现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全称显示为甲公司。薛某与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应当由甲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甲公司收取李某以赠送礼品卡形式支付的货款1300元,却未按期发货,其行为构成违约。对于李某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13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偿还李某货款1300元并支付利息。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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