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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简称"撤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常见手段,被申请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效的使用证据以维持注册。证据组织的核心在于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象征性使用或仅为维持注册的使用不被认可。实务中应提交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实物照片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特别注意证据时间必须覆盖指定三年期间,单一时间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持续使用。发票证据最为关键,应确保发票上明确显示商标名称、商品名称与交易时间,且发票金额应与交易规模相匹配,金额过低的发票可能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对于未实际使用的商品项目,建议在撤三程序启动前主动删减,避免证据针对非目标商品导致全部被撤销。答辩策略上,若确实存在未使用情形,可主张"正当理由"抗辩,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使用,需提供政府文件、法院裁定等客观证据。实务中建议在收到答辩通知后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对历年来的销售记录、广告投入进行系统梳理,必要时申请延期举证。对于防御性注册或储备性商标,应在注册后尽早投入使用或做好使用计划,避免因市场策略调整导致撤三风险,同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的定期归档制度,每三年整理一次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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