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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例直击:勾选≠免责,高院直接改判
某公司线上投保雇主责任险,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勾选了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保险公司,认为勾选即有效。
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作出裁定:
投保流程中,投保人仅勾选同意文件就能直接进入下一步,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没有强制阅读、没有明确解释,二审认定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据不足。
高院直接裁定:指令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
这不是个案,而是全国法院统一裁判口径的标志性案例。
二、法律硬核依据:勾选、弹窗≠尽到义务
本案核心依据,是《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这也是目前电子合同纠纷的“王牌条款”:
1.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必须自己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不用自证“没看懂”。
2.电子合同从严认定:仅以勾选、弹窗等方式,不能证明履行义务。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用了加粗、放大、高亮等明显标识,让普通人一眼注意到免责条款;或者对条款内容、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听懂的解释。
简单说:你点了同意不算数,保险公司讲明白、让你看明白,才算数。
三、必看干货:保险公司“合法有效”的4个标准
法院认可的提示说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一个都可能被判无效:
1.显著提示:免责条款必须单独展示、加黑放大、标红高亮,不能藏在几万字的文档里。
2.主动说明:对免责内容、拒赔情形、法律后果,用通俗语言解释,不能全是专业术语。
3.流程合规:设置强制阅读、倒计时、必须点开全文,才能进行下一步,不能一键跳过。
4.留存证据:保险公司要保存投保录像、操作日志、条款展示记录,诉讼时拿得出来。
只给一个勾选框,让你“默认同意”?法律明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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