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2)双方的书面约定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补缴的,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公司(或在工资中相应扣除)。虽说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公司对员工享有社保补缴后的追偿权,但难免令公司陷入被动及增加成本,故提前约定能降低风险。
(3)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任何免除该义务的约定均无效,如仍然选择不缴纳社保的,建议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员工事后主张补缴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补缴,且补缴时用人单位与个人应按法定比例分别承担各自费用,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员工。可参考以下建议进行操作:
1.补缴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补缴明细,明确单位与个人各自应缴金额及滞纳金数额。
2.书面通知员工补缴事宜,包括个人应缴金额、扣除方式(如每月扣除比例)、扣除周期等,由员工签字确认。
3.若员工此前领取了社保补贴,应书面通知其返还,并协商抵扣方式,留存相关凭证。4.若员工不同意扣除或返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追偿。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