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约定的效力(2)

2026-03-27 16:04:57

851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2)双方的书面约定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保补缴的,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给公司(或在工资中相应扣除)。虽说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公司对员工享有社保补缴后的追偿权,但难免令公司陷入被动及增加成本,故提前约定能降低风险。

  (3)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任何免除该义务的约定均无效,如仍然选择不缴纳社保的,建议双方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员工事后主张补缴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补缴,且补缴时用人单位与个人应按法定比例分别承担各自费用,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员工。可参考以下建议进行操作:

  1.补缴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补缴明细,明确单位与个人各自应缴金额及滞纳金数额。

  2.书面通知员工补缴事宜,包括个人应缴金额、扣除方式(如每月扣除比例)、扣除周期等,由员工签字确认。

  3.若员工此前领取了社保补贴,应书面通知其返还,并协商抵扣方式,留存相关凭证。4.若员工不同意扣除或返还,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追偿。

《劳动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