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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合同约定的必备核心要素包括四点:一是明确质保金的性质与预留规则,法定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得超额预留,不得与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重复设置;二是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与起算规则,法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不得约定超期扣留条款;三是明确缺陷责任范围与维修流程,界定法定保修义务与质保金担保的缺陷维修责任的边界;四是明确质保金的返还节点、条件、利息计付标准与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返还障碍。
二、合同中如何合法约定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预留的法定存续期间,合同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长24个月、法定节点起算”的核心规则,超出法定上限、变相延长的约定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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