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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定金罚则核心规则如下:
1.成立与限额:定金为债权担保,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2.罚则内容(第587条):债务人履约,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给付方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方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与违约金关系(第588条):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不可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请求赔偿差额。
4.适用前提:需定金合同有效、已实际交付、一方根本违约;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不能履行,不适用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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