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征收单位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023-11-23 17:51:30

965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12178号

 

   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征收实施单位在涉案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称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