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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如何认定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司法实践中,合法有效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三大核心要件:一是有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的、可量化的岗位考核标准;二是有客观真实、程序公正的考核结果,证明劳动者未达到岗位基本工作要求;三是劳动者未完成工作的核心原因是自身能力、技能不足,而非用人单位过错、客观条件变化等外界因素。需特别明确,单纯的“末位淘汰”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便劳动者考核处于末位,只要完成了岗位基本工作任务,就不能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
二、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岗降薪,需符合哪些法定规则
一是调岗的前提必须是有充分、合法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这是法定调岗的基础前提;二是调整后的岗位必须具备合理性,需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工作能力相匹配,不得设置具有侮辱性、惩罚性的岗位,如将技术管理岗调整至保洁、保安等与原岗位完全无关的岗位;三是薪资调整必须合理,需与新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价值相匹配,实行同工同酬,不得随意大幅降薪;四是必须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向劳动者说明调岗降薪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与具体理由,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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