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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属于意思表示的一种类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定义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在总则编第6章中专设一节对意思表示进行规定,但《民法典》没有对意思表示进行定义。我国民法学说通常将意思表示定义为:将意欲发生某种私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而言,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这两个表述被作为同义词使用”。不过,德国学者现在也已明确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应予区分,特别是,对于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而言,由合同双方各自作出的意思表示共同组成。与德国不同,我国民事法律和民法学者一直以来都更为清晰地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9条清晰地将承诺界定为意思表示,并且,《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民法典》对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严格区分。
换言之,要约本身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要约只是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而,对于要约,应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6章第2节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但不适用《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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