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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投标法》第19条)。招标文件并非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附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只是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有意投标者在知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后从招标人处获取招标文件,也不属于发出要约。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的行为,也不构成要约。投标人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28条)。投标人以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投标的行为,构成要约。招标人经开标与评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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