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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消费者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涉及生存利益,具有强优先性,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不仅可以排除申请执行人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还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相较于《执行异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商品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有所调整:一是不再明确限制商品房消费者名下住房的数量,而是规定“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一般为合理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的商品房可以认定为满足该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通常适用于以居住生活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房,一般不包括商铺、厂房等经营性质用房,后文中一般不动产买受人所涉情形则不受此限制。车位作为住宅的配套设施,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二是从平衡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将已支付的购房款比例从百分之五十调整为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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