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执行标的部分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执行费应当如何收取?以物抵债后评估费、执行费应当如何收取?
答:在目前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出发,在执行标的部分执行到位的情况下,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基数,按照全案标的额所适用的标准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为宜。
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如该案中未能执行到其他钱款的,由于评估费、执行费属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范畴,故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可以在抵债金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案件按以下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示例:执行标的为300万元,执行费计算为:
1万元部分:50元
1万至50万元部分:49万元×1.5%=7350元
50万至300万元部分:250万元×1%=25000元合计约3.25万元。
需注意,执行费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在执行款到账后优先扣除,立案时一般不预收。特殊情况下(如自然人经济困难、小微企业债务危机等),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