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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针对犯罪的特殊性而作的特殊规定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犯罪的。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享有外交豁免权的有关人员承担着尊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我国国家主权,违反我国法律的义务。一旦发生违法犯罪现象,应依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故应通过外交途径加以解决,诸如要求派遣国召回,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离境等。
②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如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定的犯罪。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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