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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普遍管辖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各国公民公认的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破坏国际社会良好秩序及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犯罪,不论罪行发生在哪里,也不论犯罪人具有何国国籍或者没有国籍,各国均有权依据国内刑法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
即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予以惩罚。
1987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有犯罪规定的国际公约,且今后还会参加一些国际公约。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有责任的一员,为信守承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打击国际犯罪,特别将普遍管辖原则规定到我国刑法中,当然这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是指已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犯罪规定的国际公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义务。针对犯了上述公约所规定的罪的人,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就应当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该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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