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某日,车主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由南向北的车道旁,坐在后排的乘客高先生打开左后门下车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文女士相撞,造成文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文女士无责。经诊断,文女士构成腰椎骨折、手部开放性骨折,最终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文女士将李先生、高先生及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3万余元。法院查明,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庭审中,李先生、高先生主张应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则辩称,公司仅应按李先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与高先生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文女士受伤。对文女士而言,机动车一方系整体,高先生作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李先生、高先生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文女士共计51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与高先生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文女士受伤。对文女士而言,机动车一方系整体,高先生作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李先生、高先生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文女士共计51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