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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时,因经营所生之财产增加的收益由其个人享有,由此,生产经营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也应该由其个人承担。如果个人财产没有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的,应该首先将个人的财产从家庭财产分离出来,然后以独资经营者个人应得的财产来抵偿债权的债务。
个体工商户以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热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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