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026-04-18 10:16:56

980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及相关条款,以下是核心内容: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兼顾了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