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收受购物卡和烟酒是否构成受贿罪?

2026-04-20 1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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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先行:仅收受购物卡和烟酒,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完全可以构成受贿罪。

  "仅收受购物卡和烟酒"是否构成受贿罪,不能一概而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依据、构成要件、数额认定及实务辨析四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购物卡与烟酒属于"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该条款中的"财物"是认定受贿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关于"财物"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物品(如烟酒、金银首饰、住房、汽车等)、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等)。

  据此,购物卡属于财产性利益范畴,烟酒属于实物范畴,二者均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收受购物卡和烟酒在对象要素上具备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二、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受贿罪的各项要素

  收受购物卡和烟酒若要构成受贿罪,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二)行为要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是最核心的构成要素。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索取他人财物",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实践中,收受购物卡和烟酒通常属于第二种情形。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际谋取了利益,也不要求利益已经实现。只要行为人承诺、试图或者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认定。此外,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数额要件: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根据《解释》第一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若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如多次受贿、索贿等),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四)排除正当理由:不属于正常礼尚往来或及时退还

  若收受购物卡和烟酒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者行为人在收受后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受贿罪。

  三、数额认定:购物卡与烟酒的价值如何计算

  (一)购物卡的数额认定

  实践中,购物卡的数额认定相对明确:

  ·对于内存金额明确的购物卡(如储值卡、公交卡等),其市场价值具有直接的可计算性,一般按照购物卡内预先充值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对于打折购买的购物卡,若行贿人实际以折扣价购得,则应以其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受贿数额。

  ·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使用购物卡,卡内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这与收受银行卡的处理原则一致——不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数额均认定为受贿数额。

  (二)烟酒的数额认定

  烟酒等实物类财物的数额认定相对复杂,实践中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烟酒实物尚未灭失的: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在确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如保有相关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在鉴定为非伪劣品的情况下,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证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的: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调取相关店家关于实际购买价格的证据材料,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时,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

  第三,受贿人指定或授意购买的:对于受贿人指定或者现场授意行贿人购买涉案烟酒的,鉴于行受贿双方对行受贿数额均已明知,一般不再进行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可以直接按照涉案烟酒购买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第四,烟酒实物已灭失的:实践中,烟酒被消费或转送后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形较为常见。对此,若能通过其他证据(如供述、出货记录、监控视频等)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仍可认定受贿犯罪。

  (三)多次收受的数额累计

  若行为人多次收受购物卡、烟酒等财物,且与同一请托事项相关,应将多次收受的数额累计计算。累计后达到三万元追诉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务辨析:收礼与受贿的界限

  实践中,收受购物卡和烟酒的行为容易与正常的人情往来相混淆,需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

  (一)是否存在请托事项。这是最核心的判断标准。若收受购物卡、烟酒的同时或前后,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若无具体谋利事项,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可能定性为违纪(违反廉洁纪律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二)双方关系与往来对等性。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具有双向性、对等性,即双方互有馈赠。若送礼方系管理服务对象,且送礼行为具有单向性、持续性,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贿赂。

  (三)金额大小与时间节点。收受的购物卡、烟酒价值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是否在行为人职权变动等敏感时间节点发生,均是判断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风险提示与建议

  综上,"仅收受购物卡和烟酒"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自动构成受贿罪,但若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行为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且累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或虽未达三万元但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则完全可能构成受贿罪,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

  建议相关公职人员:第一,严格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收受行为,避免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购物卡和烟酒;第二,如确属无法拒绝的情形,应及时向组织报告并上交,以避免法律风险;第三,如已涉嫌受贿犯罪,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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